法学院-高旭军导师介绍

更新于 2023-06-27 导师主页
高旭军 教授 硕,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
法学 ,法律(非法学) ,法律(法学)
国际法、商法
gaoxujun@tongji.edu.cn

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德国洪堡学者。主要研究方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国内有影响力的代表作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 – 以德国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背景》(法律出版社)、《 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十五则评析》(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丛书,南京大学出版社),代表性翻译作品有:《德国资合公司法》(原作者:Thomas Raiser,上海人民出版社)、《法社会学导论》(原作者:Thomas Raiser,上海人民出版社)等论著。

主要学术兼职:

同济大学中德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法学会欧洲法研究会副会长、德国比较法学会外籍会员、

主要社会兼职:

兼任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同济大学委员会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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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

研究成果

主要著作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第二版,上海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3月;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10月;

3.Foreign Investments on Chinese Capital Markets,第二主编,Mohr Siebeck Verlag, 2017年。

4.《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 – 以德国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背景》,法律出版社,2014年10月;

5.《 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十五则评析》(ISBN 978-7-305-07951-1)-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研究丛书,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

6.《Aktuelle Rechtsprobleme deutsche Unternehmen in China》(《德国企业在华投资的法律问题探究》),Shaker出版社,2007(第二主编);

7.《房地产法》  上海财经出版社 2004.6  第一作者;

8.《Corperate Governance in internationaler Perspektive  Hartung-Gorre Verlag Konstanz》(《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 2004.1 主编;

9.《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资产混合及其法律责任之研究》,德国霞客(Shaker)出版社,2001.9,共116页。

 

八、主要译著:

1.《德国资合公司法》(第六版,中文100百多万字),原作者:Thomas Raiser,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12月,主译。

2.《法社会学导论》(第六版,中文386000字),原作者:Thomas Raiser,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3月,主译。

3.《法社会学导论》(第五版,中文386000字),原作者:Thomas Raiser,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3月,主译。

4.《法社会学导论》(第四版,中文386000字),原作者:Thomas Raiser,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9月,主译。

5.《德国资合公司法》(中文100万字),原作者:Thomas Raiser, Ruediger Veil, 法律出版社 2005.12,主译。

6.《责任有限与法人特征》(翻译),复旦民商法学评论(Thomas Raiser)2003.05。

 

九、主要论文:

 

 

1.   《德国公司法中规范股东冲突的机制及其启示》,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3月,第25卷第2期。

2.   Comparis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with the Contracts Section of China’s Civil Code – with a focus on Criteria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and its Basic Principles, Verbindungslinien im Recht – Festschrift für Christoph G. Paulus zum 70. Geburtstag,VERLAG C.H.BECK, 2022;

3.   Comparis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with the Contracts Section of China’s Civil Code with a focus on contract formation and rescission,“Selbstbestimmung: Freiheit und Grenzen - Festschrift für Reinhard Singer zum 70. Geburtstag ” ,Tölle; Benedict; Koch; Klawitter; Paulus; Preetz (Hrsg.), Berlin-Wissenschafts Verlag,2021, 11(978-3-8305-5142-3),

4.   《亦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中的若干原则性问题-以法政治学为视角》,载于《南开国际法、经济法和民商法论集—祝贺高尔森教授九十寿辰专辑》,南开大学出版社,2019年;

5.   《中国应对WTO规则体系改革的策略选择》,《澎湃新闻》,2018年10月10日;

6.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2条适用研究,《上海国际仲裁评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卷;

7.   《美欧联手推动WTO改革的愿景和现实困难》,《澎湃新闻》,2018年9月25日;

8.   《特朗普是“反自由贸易斗士”,还是新型国际贸易规则的推手?》,《澎湃新闻》,2018年8月8日;

9.   《欧美达成贸易框架协议的意料之外和情理之中》,《澎湃新闻》,2018年8月2日;

10. 《北约峰会中暴露的美德分歧》,《澎湃新闻》,2018年7月26日;

11. 《欧盟科学、民主立法保障机制研究:以法律起草为例》,《德国研究》,2017年第1期;

12. Xujun GAO: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the Chinese Capital Marke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Investor Protection in China, in Ruediger Veil/Xujun Gao(Herausgeber), Foreign Investments on Chinese Capital Markets, Mohr Siebeck, 2017.

13. 《对我国上市公司“双核心”监督机制的反思》(Rethinking of the“dual core”supervision mechanism oft he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东方法学》(oriental law),2016.2;

14. 《<证劵法>虚假信息责任条款适用探究》,《财经法学(law and economics)》(Application of civil liability for misrepresentations in the securities law),2016年第2期;

15. CISG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探究(Rearch on the Warranty for the sell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ISG),《国际商务研究Internatioinal Buniness Research》, 2016年第一期;

16. 《我国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和报销制度的问题和改革建议》,文汇报,2016年3月19日,文汇教育版;

17. 《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On the application conditions of article 20 paragraph 3 of Chinese company law),2016,第3期;

18. <投资效率与交易安全之平衡-论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东方法学》,2015.1;

19. Rechtsreform und Rechtsentwicklung in China, in Walter Paper, Sussane Preuschoff(Hrsg.), China und Europa – Sprache und Kultur, Werte und Recht, De Gruyter, 2014(239-252);

20. 《新贸易保护主义及其法律应对》,杨艳丽主编,《中欧投资于贸易相关法律问题暨欧盟法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ISBN978-7-54;

21. 《“中德法治国家对话”机制及其对中德关系的影响》,郑春荣/伍慧评(主编)《德国蓝皮书-德国发展报告(2014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

22. The German-Chiniese “rule of law Dialogue”: Significance and Outlook, Verfassung und Recht in Uebersee, 2014;

23. Die Verbundentheit zwischen deutschem und chinesischen Recht(论德国法和中国法的渊源关系), „Festschrift zu Ehren von Chritian Kirchner“ von Wulf A. Kaal, Mohr Siebeck 2014;

24. 《我国信访制度的设计缺陷及其改革建议》,《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本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14年第4期全文转载;

25. 《也论韦伯有关中国古代法律的论断》,《同济大学学报(社科版)》,3013年第6期,本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4年第4期全文转载;

26. 《我国中医经典名方保护之研究》,《中国版权》,2013年第3期;

27. 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之“法人人格否认”,《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6期;

28. Chinas Rechtssoziologie und der deutsche Einfluss中德法社会学之间的关系探析, „Berliner China-Hefte“, 2011 Nr.39;

29. 《<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利益保护的缺失》,《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11年第3期,第66-74页,ISSN 1009-5786465;

30. 《德国法中公布虚假临时报告时的董事责任 ——评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比较法研究》2010;

31. 《德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新动向》,东方法学,2010年,第6期。

32. 《德国司法实践中的康采恩责任-一人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的法律责任》, 《德国法研究》第四卷,2010.6;

33. 《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法>》,环球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34. 《股东代表诉讼的应用探究-论<公司法>第150条和第152条-》, 东方法学,2008年,第6期;

35.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原因探析》,德国法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

36.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评述》,《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刘俊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12;

37. 《WTO视角下中欧汽车贸易纠纷 - 论欧美国家对中国违反TRIMs协定的指控》,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38. 《WTO视角下中欧汽车贸易纠纷 - 论欧美国家对中国违反TRIMs协定的指控》,为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8年第10期全文转载;

39. Comparison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System of China with that of Germany(中德出资制度之比较), China und Deutschlandinvestition, Technologie und aktuelle Entwicklungen(Winfried Huck Hrsg.), Peter Lang, (47-65)( 2008);

40. 《Ueberwachungsmechanismuen nach dem neuen chinesischen Gesellschaftsgesetz》(《论中国新<公司法>下的监督机制》),Bu, Yuanshi(主编):《Chinesisches Ze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aus deutscher Sicht 》(《德国视角下的中国民法和经济法》), Mohr Siebeck出版社 2008;

41. 《中外合作办学法若干法律问题探究》,《中国教育导刊》,2008年第8期(特稿);

42. 《我国的汽车贸易政策法规不违反〈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法学,2007年第4期;

43. 《WTO下的中欧汽车贸易纠纷-论欧美国家对中国违法GATT1994第3条的指控》,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规避非货币出资程序行为法律责任探究》,同济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第6期;

44. Geistiges Eigentumrecht als Sacheinlage in China(《论中国法下知识产权作为实物出资问题》), 《China und Deutschland-Praxis der Beziehungen in Recht Wirtschaft und Kulurt》(《中德法律、经济和文化关系实践》), Peter Lang 出版社 2006;

45. 《中德法学教育之比较》,《东吴大学法学院建院90周年法学教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东吴法学法学院 2006年版,ISBN 957-8847-84;

46. 《企业收购过程中的劳动争议之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  2005.2春3 ;

47. 《知识产权入股法律问题研究》,美中法学评论,2005年11月Nov. 2005;

48. 《论我国国营企业转制中的法律问题》, 河北法学2003第1期;

49. 《“公司监督机制失衡症”和独立董事》,南开学报社科版,03年第1期;

50. 《论德国资合公司法中的出资使用约定以及“自由支配权原则",南开经济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 2001年4月;

51. 《论德国资合公司法中的禁止隐性实物出资问题》,南开学报2001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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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同济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首批被批准成立研究生院、并被列为国家“ 211 工程”和“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985 工程)与上海市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之一。同济大学创建于 1907 年,现已成为拥有理、工、医、文、法、经(济)、管(理)、哲、教(育)9 大门类的研究型、综合性、多功能的现代大学。

  同济大学现设有各类专业学院 22 个,还建有继续教育学院、 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等,设有经中德政府批准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中德学院、中德工程学院,与法国巴黎高科大学集团合作举办的中法工程和管理学院等。目前学校共有 81 个本科专业、 140 个硕士点、 7 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授权点 58 个、 13 个博士后流动站,学校拥有国家级重点学校 10 个。各类学生 5 万多人,教学科研人员 4200 多人,其中有中科院院士 6 人、工程院院士 7 人,具有各类高级职称者 1900 多人,拥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岗位 22 个。作为国家重要的科研中心之一,学校设有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科研基地 16 个。学校还设有附属医院和 2 所附属学校。

  近年来同济大学正在探索并逐步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以本科教育为立校之本,以研究生教育为强校之路。确立“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的全面素质教育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往”四大办学功能协调发展,努力强化服务社会的功能,实现大学功能中心化。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区经济重点需求为指针,促进传统学科高新化、新兴学科强势化、学科交叉集约化。与产业链紧密结合,形成优势学科和相对弱势学科互融共进的学科链和学科群,构建综合性大学的学科体系,其中桥梁工程、海洋地质、城市规划、结构工程、道路交通、车辆工程、环境工程等学科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的过程中,争取更多的“单项冠军”,提升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社会声誉。学校正努力建设文理交融、医工结合、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研究型、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

  同济大学已建成的校园占地面积 3700 多亩,分五个校区,四平路校区位于上海市四平路,沪西校区位于上海市真南路,沪北校区位于上海市共和新路,沪东校区位于上海市武东路。正在建设中的嘉定校区位于安亭上海国际汽车城内。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简介

  同济大学一贯重视研究生教育,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初即在部分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 1978 年学校恢复招收硕士研究生, 1981 年起招收博士研究生,同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首批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 1986 年经国务院批准试办研究生院, 1996 年经评估正式成立研究生院,成为我国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之一。同济大学现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12 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68 个(含自主设置 10 个二级学科博士点),硕士学位授权点 147 个(含自主设置 7 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分属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 9 个学科门类。其中土木工程、建筑学、交通运输工程、海洋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学科处在全国优势和领先地位,机电、管理、理学等学科近年有了长足进展。我校还设有 13 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近些年来,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还十分注重培养不同类型、多个层次、多种规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学校既设科学学位,又设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建筑学、临床医学、工程硕士(含 21 个工程领域)、口腔医学等多种专业学位;既培养学术型、研究型研究生,又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业学位研究生;既有在校全日制攻读学位模式,又有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模式。此外,还面向社会举办多种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充分发挥了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由此形成了多渠道、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是校长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研究生教学和行政管理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管理处、培养处、学位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同时,学校党委还专门设立了研究生工作部。学校设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设立了各学科、专业委员会,配有学位管理工作秘书、教务员、班主任、研究生教学秘书等教辅人员。研究生院曾多次被评为全国和上海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二十多年来,同济大学始终把全面提高培养质量作为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在严格质量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在连续多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中,有 7 篇入选。同济大学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至今已授予博士学位 1311 人,硕士学位近 9504 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骨干力量。至 2004 年 9 月,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约达 11000 多人,专业学位硕士生约 2700 人。根据本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2006 年计划招收博士生、硕士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超过 4000 名。同济大学正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输送高层次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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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费及奖助政策

收费和奖励

1)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工程管理硕士(125600)、MBA[微博](125100)、MPA(125200)、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1)、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085212)、金融硕士(025100)、会计硕士(125300)、翻译硕士(055101、055109)、护理硕士(105400)、教育硕士(045100)、汉语国际教育硕士(045300)、人文学院(210)的艺术硕士(135108)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另行公布,其它硕士研究生学费不超过 8000 元/学年。

2) 对非定向就业学术型研究生和非定向就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济大学有完善的奖励体系(工程管理硕士(125600)、MBA(125100)、MPA(125200)、法律硕士(非法学)(035101)、软件工程硕士(085212)、金融硕士(025100)、会计硕士(125300)、翻译硕士(055101、055109)、护理硕士(105400)、教育硕士(045100)、汉语国际教育硕士(045300)、人文学院(210)的艺术硕士(135108)的奖励由培养单位另行制订)。对亍纳入奖励体系的非定向就业学术型硕士生和非定向就业专业学位硕士生在入学时全部都可以获得 8000 元/学年的全额学业奖学金,该奖学金用以抵充学费。对纳入奖励体系的硕士研究生还可获得不少亍 600 元/月的励学金,每年发放10 个月。另外,纳入奖励体系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励教和励管的岗位,获得额外的资励。所有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申请办理国家励学贷款,可参加有关专项奖学金评定。

3)工商管理硕士在职班、金融硕士在职班、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会计硕士、护理硕士、教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人文学院的艺术硕士采取在职学习方式,考生录取后,人事关系不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在读期间不参加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学校不安排住宿,毕业时不纳入就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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